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
(一)形式条件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二)实质性条件也称专利性条件,它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
(1)专利法第二十二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上的差异,有质的飞跃和突破,而且申请的这种技术上的变化和突破,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所谓"同现有技术相比有进步"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技术优点或具有明显的技术优点。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相同"就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它既不能同现有的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雷同,更不能是对它们的仿制、抄袭。
"不相近似"就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它既不能是对现有的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简单模仿,也不能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看出的微小的差别,而应有公众一眼就能看出的明显的不同和变化。
这里的"出版物"和"公开使用"与(1)发明和实用新型中的含义相同。
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不必申请专利。
不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下列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例如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以及纯粹的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科学发现属于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并没有对客观世界作任何技术性改造。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例如对人进行教育的方法、对动物进行训练的方法,生产管理、经商和游戏的方案、规则,单纯的计算机程序。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例如中医的诊脉方法、针灸方法等。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与工业商品不同,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缺乏用人工方法绝重现"的可能性。国际上尚 有争议。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这主要是出于国防上的考虑。 对前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